何肖龙律师亲办案例
子女阻挠继母继承遗产,全力帮助取得合法遗产继承权
来源:何肖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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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陈某系A厂退休职工,其与前妻沈某共生育三女二子,双方于1989年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并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1993年,A厂分配给陈某公屋一套。2003年6月,陈某与原告相识相恋,于2004年2月登记结婚,陈某与原告一直居住在该公房内。2007年6月6日,原告与陈某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政府征地拆迁范围。2007年7月,拆迁单位杭州市XXXX改造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与陈某(由原告代签)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协议约定:陈某将房屋交给指挥部拆除,指挥部将着落XX家园的房屋作为安置用房等权利、义务。2007年9月14日,陈某与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陈某承租的住房按照房改政策购入,并于同日支付了购房款XXXX元。该房产权登记为陈某与原告共有。该房屋被拆迁后,陈某与原告自行过度。2008年10月6日陈某去世。2011年10月17日,拆迁单位通知原告签订回迁安置选房确认表,原告选定了XX家园XX幢XX室的高层住宅一套,并由浙江省国立公证处确认。选房后,原告与五被告之间因继承和分割上述房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拆迁安置其他环节尚未办理完结,不具备办证条件,因此原告找到我们帮助她处理该问题。

案情争议:

原告认为应该享有合法继承权。被告认为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原告不应享有继承权。

判决结果:

一、原告对原被拆迁房屋坐落于XXXX房屋产权享有十分之五份额。

二、被告XXX、XXX、XXX、XXX、XXX各自对原被拆迁房屋坐落于XXXX房屋产权享有十分之一份额。

律师说法:

被继承人陈某死亡即继承开始,继承权男女平等,无证据证明其留下了遗嘱,对于其遗产,应当按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为该房屋所属问题,我们认为该房屋系被继承人陈某与原告婚前个人承租的公房,其与原告结婚后,夫妻共同居住使用,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参加房改购入,产权登记也是夫妻共有,该房屋应属于原告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我们通过法院合法的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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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肖龙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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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何肖龙
  • 执业律所:
    浙江佐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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