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肖龙律师亲办案例
一个身处绝境弱女子的泣血哭诉 --记一次特殊的法律援助
来源:何肖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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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杭州市民徐某,女性,系智力残疾二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她的家庭状况比较特殊:父亲2012年被确诊为甲状腺恶性肿瘤,无法劳动,并且需长期服用药物治疗;母亲本身患有视力残疾,2014年7月的一天,因走路时不慎摔伤,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出院后因行动不便日常也需有人陪护;姐姐徐某萍是家中唯一身体健康的人,出嫁之后和丈夫一直在照料娘家父母和徐某的日常生活。日子虽过得平淡,但也算安稳自足。天有不测风云,2011年7月,徐某萍丈夫因车祸去世,留下一幼子,照顾全家日常起居的重担突然落在了徐某萍一人的肩膀上。

这个家庭由此陷入异常困难的境地,没有经济来源却有 持续的大笔对外支出。作为家中的唯一劳动力,徐某萍不得不外出谋职,在A资产管理公司做了业务员。为了完成公司业务要求,争取较高的薪水以维持全家生计,徐某萍棋行险招,与家人商议后以徐某一家唯一的房产为抵押向银行贷款并通过自己供职的当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中间人,以徐某的名义先后分三次受让了B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共计195万元,三笔受让债权截至2016年5月时均已到期。

万万没想到,该公司不久就出现了资金链断裂的危机,停止了一切债务的兑付。后来C集团2016年4月6日发布公告,公告表示当天财富等各平台出现兑付问题的全线产品的后续兑付工作,C集团所持有的资产进行全额托底

可是债权到期后,C集团并未按时兑付本金和利息,A资产管理公司又在2016年5月份将徐某萍劝退,徐某一家人赖以维持生计的进项没有了,巨额贷款无法支付,导致房子面临着随时被查封抵债的危险。

2016年3月25日兑付危机发生以来,C集团对属于“老弱病残”群体的债权受让人开通绿色通道。鉴于徐某一家的特殊情况,在派出所负责人和公司多名高管的协调下,C集团陆续兑付款项共计55万元。这笔款项大部分用来偿还银行贷款,加上医药费、生活费等日常花销,很快就所剩无几,后来由于C集团高层意见分歧,内部争议不断,2016年7月连这特殊兑付的绿色通道都被关闭。徐某一家又陷入绝望之中。

也尝试过起诉解决,可那段时间上海法院对涉及C集团的案件统一不予立案,徐某一家得到的回复是C集团涉嫌刑事案件。浙江省及杭州市经侦(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也不断接到债权人的举报,2016年7月21日浙江省经侦代表赶赴上海经侦及有关部门调查走访,得到的情况基本与杭州债权人提供的情况一致,遂责令C集团负责人妥善处理,消除不稳定因素。徐某一家的房子的抵押权无法按期消除,更紧迫的是,病人的医药费、小孩的抚养费等日常生活费用无着落,再加上越积越多的贷款利息,经济重担压得一家人喘不过气来。

【办案手记】

徐某萍也想过去上海维权,可是路途遥远,经济成本高,况且还有一家人的起居需要照顾,也没有时间成本。考虑再三,无奈之下,于2016年7月7日、7月25日先后向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杭州市残联”)和浙江省婚姻家庭协会提交了法律援助申请书,杭州市残联调查核实情况后,决定委托我们律师事务所处理此事。

律所安排何肖龙律师(律所主任)和莫律师办理。承办律师安排会见徐某萍并与其签订了授权委托书,徐某萍除了详细介绍上述情况外还提出了自己基于事实的几点怀疑,可概括为:一、投资债权标的的虚假。几次交易中,A资产管理公司系居间公司,按其指示将投资款项打入其指定的B资产管理公司的账户,用于投资B资产管理公司对第三方企业享有的债权。但是徐某萍怀疑这些所谓的B资产管理公司对第三方企业享有的债权都是虚构的,且B资产管理公司实际拿不出打款凭证。二、C集团自融自保。徐某萍一家投资的债权均由D担保公司做担保,该担保公司是具有国资委投资背景的民营融资担保公司,但徐某萍怀疑其实际是C集团的下属子公司,其注册资本5亿元,而此次债务危机所涉金额达150亿元,已涉嫌超范围担保。三、徐某萍同时怀疑C集团、A资产管理公司、B资产管理公司以及D担保公司其实就是“一伙的”,他们通过A资产管理公司的虚假宣传,用B资产管理公司的名义,并以有国资委投资背景的D担保公司为噱头吸引投资,“骗取”钱财。

经查证,徐某先后在《A资产管理咨询服务协议》、《D担保公司担保承诺函》、《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等有关的合同上签字并按要求将所涉款项打到了B资产管理公司的账户中,各类合同形式上是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行为已经完成。现在是履行方C集团因资金链断裂或者其他情况而陷入履行不能。承办律师分析认为,此案当务之急是想办法尽快拿到剩余款项以解燃眉之急。C集团陷入履行不能的金额巨大,且因涉嫌经济犯罪已被经侦调查询问。所以不宜提起民事诉讼,涉案公司远在上海,诉讼程序耗时久,且该公司因涉嫌经济犯罪,应着重考虑债权优先性的问题,也就是说即使启动诉讼程序并取得胜诉的结果,最终可能又会陷入执行不能。

综合以上考虑,和受援人徐某萍商议后,承办律师代为请求杭州市残联向C集团发函要求立即支付所剩款项。最后,由杭州市残联牵头,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和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的规定,分别致函C集团要求尽快向徐某兑付剩余款项。

当事人徐某一家最终拿到了一部分资金,后该案由上海经侦立案,转为刑事案件处理。

【专家解析】

之所以说这是一次特殊的法律援助是因为这次受援主体是一个特殊的家庭,涉案房屋是她们赖以生存的唯一住所,该笔投资款项能否要回直接影响到一家人的基本生活。但以唯一住房作抵押进行贷款做债权投资确实存在很大风险,需要充分了解居间公司、债权转让人以及第三方企业的企业信誉、支付能力和负债状况等情况。债权系尚未实现之权利,尽管债权凭证交付实现了债权的移转,但债权能否实现其预期价值还取决于债务人的信用及偿债能力。尤其是当债务人恶意逃债时,债权的实现将会落空。徐某萍在决定投资之前没有完全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虽有担保公司担保其债权的实现,后期依旧陷入了比较被动的局面。

由于C集团债务集中度趋高,许多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且该集团当时已涉嫌经济犯罪等客观原因,我们最终决定不走诉讼程序,先与该集团协商处理。后来虽经各方周旋,徐某的债权还是没有得到完全实现,未偿付的部分可能后期还得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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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肖龙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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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何肖龙
  • 执业律所:
    浙江佐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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